为进一步规范做好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精神与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党厅﹝2016﹞38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如下管理细则。
一、明确工作职责
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强化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学院党委对外事工作负领导责任,对包括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在内的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机构负监督责任。要认真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外事管理工作的有关部署要求,建立健全组织领导、绩效评估、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机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
二、实施区别管理
本管理细则所称教学科研人员,是指学院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在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学术交流合作,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学院开展上述学术交流合作以外的一般性中外校际的行政、工作交流等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仍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我院领导干部因公出国管理工作的规定》(津音党﹝2013﹞27号)管理。
三、严格审批审核
学院要着眼国家及我市发展大局和实际需要,以实现国际协同创新,全面加强国际前沿、学院重点学科建设,培养造就人才,提升教育科研领域实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会议、国际音乐节演出、国际比赛、讲学、短期学术访问等专业学术交流活动。要做到统筹规划,每年年底要做好下一年度的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合理安排、科学制定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不得安排无实质学术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学院按外事审批权限向市外办报备后严格执行,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确需临时安排学术交流合作的,应另行报批并说明理由。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审批。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实行先行审核,由财务处和国际交流处联动审批。对于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研经费)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需经人事处、科研处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执行。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的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并凭有关批件、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相关费用。
四、强化监督追责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所执行的任务、涉及的国家(地区)和在外日程等要按规定公示,接受监督。未经公示不予审批,不予报销相关费用。执行完因公出访学术交流任务后要及时提交总结报告,学院相关部门要对交流合作成果和经费使用实施绩效评估。回国7天之内,务必将因公护照交回国际交流处统一保管。纪检监察机构对教学科研人员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依规依纪惩处。对因管理不善、滥用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附件:
1、48-365365体育投注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
(境)申请表(处级干部)
2、48-365365体育投注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教师与科级以下)
201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