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48-365365体育投注(以下简称“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行为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院在实施学生管理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按学院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院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的,应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审查合格的,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除因不可抗力延迟等原因外,逾期2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按照学院统一制定的教学计划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选修课的规定申请选修课程以及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的学习。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八条 学院建有健全的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将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院定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并建立有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将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能转专业。确有其他专业突出才能,或因意外伤病等特殊困难无法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离毕业时限不满一年的;
(二)高考文化课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统一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考核合格、公示无异议,并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准予转专业。原则上一年级学生平级转,其他年级学生降级转。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离毕业时限不满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将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学院审议通过后,可以转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超过规定学制的2年。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最多2次,期限不超过2年。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可再延长1年。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将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须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休学批准后1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2周以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本科生休学与复学的具体程序参见《48-365365体育投注本科生休学、复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准予退学。
第三十一条 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退学学生,应当在1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48-365365体育投注学生申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经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批准后可以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对已结业学生,学院不再提供补考、重修、补开或重开毕业音乐会、申请毕业论文答辩的机会。对已毕业且具备学位申请条件的,可以提请学位委员会在下一次会议中予以审议,审议通过后授予学位。颁发的学位证书、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将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院、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九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不良校园贷款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制止。
第四十二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按照《48-365365体育投注学生会章程》中的相关规定,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学院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48-365365体育投注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中的相关程序进行。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四十四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48-365365体育投注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各项内容,遵守学院用工部门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和《48-365365体育投注校园网入网责任书》中的相关要求,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48-365365体育投注学生宿舍管理规定》《48-365365体育投注教学场所管理规定》中的各项内容,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经学院备案后,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学院依照相关奖励评定办法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一般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做好选拔、公示等各项工作。
第五十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48-365365体育投注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学院成立违纪处理委员会代表学院具体实施纪律处分,违纪处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主管本科教学工作副院长、主管研究生教学工作副院长、学工部部长、教务处处长、科研与研究生处处长、校园管理(保卫处)处长以及相关系部负责人组成。
第五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及处分解除按照《48-365365体育投注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留校察看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必要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五十七条 学生申诉的具体程序参照《48-365365体育投注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进行,学院依法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48-365365体育投注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