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48-365365体育投注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暂行)》(津音政[2012]58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相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推进我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由院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联席会议应由院纪委和审计室牵头。
联席会议于每年年初召开,也可视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召开之前,应将会议主要内容向与会者通告,使其充分准备,保证会议效果。
(三)讨论、商定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
(四)交流、通报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五)研究、协调、解决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审计室,由审计室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三)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反映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重要问题,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五)整理、保存联席会议记录,撰写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会议纪要,保管联席会议形成的有关资料,按规定归档;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拟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计划,包括审计对象、重点内容及其它有关事项,交联席会议讨论商定;
2.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要求,运用审计结果,将其作为对被审计干部考核、任免、奖惩、辞职等的重要依据。
1.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将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总体安排;
1.根据联席会议商定的年度委托或临时委托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依法独立实施审计;
2.出具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联席会议成员部门及相关部门;
3.在审计工作中,应严格程序、突出重点、务求质量;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审计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