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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65365体育投注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48-365365体育投注(以下简称“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营造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的管理,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在学期间(含假期、休学、参加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有违规违纪行为,依据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的学生,交由司法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学院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校规校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督促其改正错误,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学院组织的任何评奖评优活动。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二)能够积极采取措施并主动挽回损失的;  

(三)能够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并及时改正的;  

(四)经查证属实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良好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情节恶劣及后果较为严重的;  

(二)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等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四)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规违纪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或组织策划群体性违规违纪的;  

(六)涉外活动违规违纪的;  

(七)已受处分并再次违纪或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八)其他应当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违规行为和适用处分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十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事件中,承担主要责任的且造成轻微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事件中,承担次要责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打架、群殴使用工具、器械者,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参加群殴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群殴为首、预谋、策划、召集或煽动打架者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对使用非法手段占有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等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及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协助作案、窝藏、销赃、转移赃物、赃款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偷窃公章、涉密资料、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在网络和通讯方面有以下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网络、手机短信或其它通讯手段制作传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有害信息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或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盗取他人IP地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后果的参考本条前两款给予相应处分;  

(四)通过“黑客”软件,侵入或攻击网站或网络信息管理系统,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宿舍内吸烟、使用明火、存放易燃易爆品及化学制剂的,经通报批评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扰乱宿舍管理秩序,严重影响他人休息,经通报批评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等其他容易引起安全伤害事故物品的,一经查实给予没收,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私自占用宿舍床位或出租床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对私拉电线、网线或拆改、损坏学生宿舍限电设备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引起火情的给予记过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引起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与赔偿责任。  

(十)在宿舍内饲养动物,经通报批评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住宿学生因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已经受到开除学籍以下处分的,在处分期如再犯,处分追加一级。  

第十四条 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毁公共设施、设备,或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除责令其纠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图书馆、音乐厅、琴房、教室、食堂、浴池等公共场所聚众拥挤、起哄闹事、扰乱秩序,经劝告不听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校园内故意摔砸、敲打、焚烧各种物品等扰乱正常秩序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未按规定程序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经教育和劝阻不听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园内擅自从事未经批准的带有经营性的宣传促销活动,经教育和劝阻不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对酗酒滋事,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校园内进行危险行为,对校园安全及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安全隐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冒用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干扰、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谩骂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诬陷、诽谤或散布谣言诋毁他人名誉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对组织、参与赌博、吸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对参与非法传销、校园不良贷款、进行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对在学校内私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组织、参与进行宗教宣传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对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以及用工部门工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对在参加学院对外演出、教学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离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弄虚作假,涂改伪造成绩、伪造各种证明、证件或代用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私刻伪造公章、伪造教师签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五)在突发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力事件中,不服从学校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干扰或影响工作人员工作,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本科生教学管理违纪行为参照教务处相关文件执行,研究生教学管理违纪行为参照科研与研究生处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十七条 学院是实施纪律处分的主体,院长办公会、违纪处理委员会代表学院具体实施纪律处分,违纪处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主管本科教学工作副院长、主管研究生教学工作副院长、学工部部长、教务处处长、科研与研究生处处长、校园管理(保卫处)处长以及相关系部负责人组成,负责违纪学生处分的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留校察看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其余违纪处分由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由违纪学生所在系建立学生违纪行为情况档案;  

(二)由违纪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和违纪情况说明;  

(三)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指定专人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和取证,将违纪材料建档立卷;  

(四)根据调查取证的情况与学生谈话、核实,告知学生处分事实和依据,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学生认识错误;  

(五)违纪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提交《48-365365体育投注学生违纪处理登记表》、系党政联席会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六)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提供的处理材料是否齐全、完备,处分建议是否合理。材料不齐全、不完备的,要求修改或补齐;处分建议不合理的,要求重新提出处分意见;  

(七)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条款及各系提供的处理材料作出处分建议,由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八)违纪学生拒不配合上述有关处理步骤不影响违纪处分的做出。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48-365365体育投注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以及《48-365365体育投注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告知书》,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采用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通过学院官网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二条 处分决定自院长办公会或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之日起生效,期满后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解除学生处分应当具有下列材料:  

(一)各系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引导的工作记录及相关材料;  

(二)《48-365365体育投注学生解除处分登记表》及系党政联席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教务部门发给学习证明,并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程序参照《48-365365体育投注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48-365365体育投注学生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学院在本规定实施前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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